一、企業福利待遇主要有哪些?
基本月薪 —— 是對員工基本價值、工作表現及貢獻的認同。
綜合補貼 —— 對員工生活方面基本需要的現金支援。
年終獎金 —— 農曆新年之前發放,使員工過一個富足的新年。
銷售獎金 —— 市場人員在完成銷售任務後的獎勵。
獎勵計劃 —— 給予對公司具有突出貢獻的員工的獎勵。
醫療保險 —— 參加社會統籌福利保險及大病保險。
退休金計劃 —— 積極參加社會養老統籌計劃,為員工提供晚年生活保障。
其他保險 —— 包括人壽保險、人身意外保險、出差意外保險等多種專案,關心員工的每時每刻的安全。
休假制度 —— 鼓勵員工在工作之餘充分休息,在法定假日之外,還有帶薪年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
國家規定福利待遇一般指基本月薪,社會保險,其他保險和休假制度。其他的福利待遇是公司給的,不是國家規定的。
二、公司法關於人事的制度有哪些?
根據規定公司法關於人事的制度主要包括:
1、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制度,如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職責、總經理職責等等;
2、有關公司財務的管理制度;
3、有關公司業務合同的管理制度;
4、有關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制度;
5、有關公司的投融資制度;
6、公司保密制度;
7、檔案管理制度;
8、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等。
三、如何判斷是否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一)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關於無效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兩種情形: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3、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4、對於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勞動法未作出明確規定。從勞動法規定看,無效勞動合同一般是由於主體不合格、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訂立合同採取欺詐、威脅手段等原因所致。
5、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即勞動合同是自始無效。這時,如果勞動者已提供了勞動,則自始無效的勞動合同已不能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相互提出請求權的基礎。如果按合同法的理論,合同無效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顯然,勞動合同無法適用合同法的原理,勞動力一旦付出,就無法恢復到合同訂約前的狀態。對因勞動合同無效而發生的勞動關係,同樣應當視為一種事實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利益應受法律保護,勞動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其勞動提出報酬請求權。
6、對於這種事實勞動關係的處理,按現行立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一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二是如果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是因用人單位所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則勞動者可以獲得賠償。
公司提高福利待遇的情況下才能促進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另外基本工資不屬於福利,這是員工該得的。但有些公司專門給員工發的誤餐補貼,住房補助等這些,都可以看成是公司給的福利待遇。老員工和新員工的福利待遇還是有差別的,具體的福利待遇員工要以公司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