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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公證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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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賠償公證規定是什麼?

工傷賠償公證規定是什麼?

工傷賠償公證規定是雙方當事人關於工傷賠償財產協議的情況之下,那麼是可以進行公證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工傷賠償合同進行公證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勞動者身份證明、工傷賠償合同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宣告、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二、工傷索賠有時間限制嗎?

1、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認定以後,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工傷賠償等相關的情況是可以私底下協商來進行確定的,在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的狀況之下就簽訂書面的協議書,並且其中一方當事人如果擔心對方反悔的情況之下,那麼也是可以將這個工傷賠償協議書拿到公證機構來辦理公證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