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申請認定有時間限制嗎
工傷認定的時效為一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為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至於何為特殊情況及何為適當延長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酌情認定、決斷。上述期間內,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始得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時限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該期間為除斥期間。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超過1年申請期限的特別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交什麼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包括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特別提醒】
職工應增強證據意識,受傷後及時固定證據,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無法認定工傷。此外,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三、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由誰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除非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條規定從有利於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係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作出了補充,即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申請認定有時間限制嗎?根據規定這是有時間限制的。但區別於不同身份的人,在提交工傷認定材料的時候,實際的時間要求不同。若是受傷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交工傷材料的話,那麼時間是有1年。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可以點選下方按鈕,直接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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