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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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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如何確定?

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自然應當由案涉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後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比較複雜。在處理該類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有以下六種情況:

1、因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發生糾紛,實際施工人只起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應予准許,原則上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當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並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以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實際施工人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應予准許。

2、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起訴發包人的,發包人可申請追加被掛靠單位或者掛靠施工人為第三人。發包人起訴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的,可以追加被掛靠單位或掛靠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3、轉包、分包(包括違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如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或者發包人只起訴實際施工人的,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工程轉包的,屬於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合同一經轉讓(轉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關係,受讓人(實際施工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訴索要工程款,應當直接起訴發包人;與此相對應,發包人因工程質量問題應直接起訴實際施工人。

5、多個承包人聯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為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發包人提起訴訟的,承包各方應作為共同被告。

6、工程專案經理部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應以設立該專案經理部的法人為訴訟主體。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

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審查以下幾類: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2、沒有資質得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在這裡要特別注意區分掛靠關係與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關係。如兩者之間有產權聯絡、有統一的財務管理、有嚴格而規範的人事任免和調動或聘用手續就可以認定為內部承包關係,而不認定為掛靠關係。反之,則為掛靠關係。

3、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合同無效。

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合同無效。

5、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的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6、承包人沒有承攬建設工程的資質,但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其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7、墊資施工合同不作無效認定。當事人對墊資及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援,但其約定利息計算標準不得高於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對墊資沒有約定而實際存在墊資事實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援。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總的來說應該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不同型別的建設工程合同再根據特徵履行地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同時,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也就是說,約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