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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道路施工管理責任的原則是什麼?

工傷賠償 閱讀(2.71W)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為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責任。責任糾紛以施工人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為條件,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由施工人舉證證明已經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若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足,則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道路施工管理責任的原則是什麼?

如果施工人只是設定了明顯標誌但卻沒有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只採取了安全措施卻沒有設定明顯標誌,施工人客觀上仍未盡到其應有的注意義務,施工人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是設定的標誌不明顯或者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未達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之程度,施工人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施工人設定了明顯標誌和採取了安全措施,但之後由於第三人的行人或者自然原因造成標誌和安全設施被破壞,一般並不免除施工人的侵權責任,但若施工人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維護和保持這些標誌和安全措施的最大努力的,損害仍不免發生,這種情形構成或者趨近不可抗力,則可以免除或者減輕施工人的侵權責任。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侵權責任是指由於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而導致侵犯別人的權利所應該承擔的責任,進行道路的挖掘或者是修繕安裝地下設施,只要沒有設定明顯的標誌而造成他人傷害的,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侵權的責任,對於此責任一般是由管理人來進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