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賠償>

工傷車禍的賠償是否兼得?

工傷賠償 閱讀(2.86W)
工傷車禍的賠償是否兼得?

一、工傷車禍的賠償是否兼得?

交通事故賠償、第三人所致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待遇不可兼得。

理由:

1、《工傷保險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交通事故、第三人所致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的賠償辦法,沒有作出規定並不說明受害人可獲得雙重賠償,要求雙重賠償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目前沒有任何法律明確規定受害人在此情況下可獲得雙重賠償。

2、《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意圖,只是為了使勞動者及時獲得經濟補償,而不是為了使受害人因此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制定本條例。”國家推行工傷保險的目的,只是為了使工人救治得到一定的保障,使工人的損失得到一定的補償。所謂補償,是指對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填滿即可。補償不同於賠償,當受害人已得到人身損害責任方足額經濟賠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已無須再給予補償,這才是條例的本意。

3、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也不支援雙重賠償。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近親屬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發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規定是什麼?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工傷的情況包括有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原因導致的交通事故,那麼在這種狀況之下,就很容易發生工傷的賠償和交通事故的賠償競合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之下,法律當中都不支援可以獲得雙重的賠償,也就意味著只能獲得彌補性的賠償。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