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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屬於工傷

工傷糾紛 閱讀(1.13W)
哪些情況不屬於工傷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職工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自然是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不得認定為工傷。
(2)醉酒導致傷亡的。職工因醉酒而傷亡,也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即使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也不得認定為工傷。
(3)自殘或者自殺的。這種人身傷害是行為人自己的責任,不能認定為工傷。
區分工傷,應當掌握四個界限:
1.時間界限:一般情況下,只限於工作時間內。特殊情況下(見條例十四條、十五條規定),儘管發生時間在工作時間外,也屬工傷。
2.空間界限:一般情況下,只限於工作場所內。但十四條、十五條也規定了特殊情況。
3.職業或業務界限:只要傷害因執行職務或業務而發生,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外,也屬於工傷。相反,傷害雖然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但不是由於執行職務或業務而發生的,也不屬於工傷。
4.主觀過錯界限:除職工本人蓄意造成的事故傷害不屬於工傷外,即使職工有過失也屬於工傷。
從反面來看不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不多,一般都是因為違法犯罪或者自傷自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