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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如何賠償

工傷糾紛 閱讀(1.11W)
工傷保險如何賠償
工傷認定賠付三步走:
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首先,用工單位要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如果出現用人單位不為受傷員工申請的話,受傷員工(或受傷員工家屬)可以在工傷發生後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認定所需材料:
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認定流程: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勞動能力鑑定。
醫療期結束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向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鑑定,申請人可以是單位、受傷員工或受傷員工的家屬。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出來後,將會據此計算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