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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2021是什麼?

工傷鑑定 閱讀(1.91W)

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2021是什麼?

一、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是什麼?

在司法實踐中,目前最常用的殘疾評定標準主要有三個:(1) GB/T16180-2006《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簡稱“工傷標準”),適用於各種職工工傷事故的殘疾評定;(2)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簡稱“交通標準”),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的殘疾評定;(3)《人體損害傷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簡稱“傷殘標準”),適用於工傷、交通以外的各種意外傷害案件的殘疾評定。目前無國家統一標準。

此外,還有如下較為常用的標準:(1)《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1990年頒佈);(2)《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衛生部2002年7月31日釋出);(3)保險業協會1998年頒佈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二、各標準的強制力比較

就標準的強制力來看,《交通標準》級別最高,為國家強制標準;《工傷標準》其次,為國家推薦標準;普通人身傷害標準級別最低,目前尚無全國統一標準。在普通傷害案件的處理中,有的省份套用《工傷標準》,有的省份則套用《交通標準》,有的省份應用自己制定的標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制定的《人體傷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5](1998),北京司法鑑定業協會2009年11月20日頒發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京司鑑協發(2009)4號]。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庭於及時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確認協會出臺標準的合法性。北京市高階人民民事審判庭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後(2010年),亦出臺了《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京高法發[2010]第400號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對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的問題,應統一適用北京司法鑑定業協會制定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

全國其他省份,在普通傷害案件審理中,以套用《工傷標準》為最多見,其緣由來源於最高法院1999年法[1999]217號通知,即《關於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在有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可統一參照《工傷標準》確定殘疾等級”。

傷殘等級的鑑定在法律規定中有明確的規定,對鑑定的標準也有明確的說明,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根據自身的受傷情況和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建議向傷殘等級鑑定機關進行申請,傷殘等級鑑定機關在接到相關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答覆,以避免出現鑑定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