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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工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工傷鑑定 閱讀(9.21K)

骨折工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骨折工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工傷鑑定程式如下: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鑑定需要找專業的鑑定機構做,當然了醫院也是可以的,但是對醫院有所要求必須是甲級以上醫院,小診所不可以。工傷所有費用都是用人單位進行支付的,不可以不支付也不可以少支付,如果發生少支付,可以到勞動局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