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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十級工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工傷鑑定 閱讀(2.57W)

長沙十級工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工傷鑑定是每個收到工傷的員工必須要辦理的鑑定手續,工傷鑑定是在工傷認定的基礎上進行的,工傷鑑定的記過決定了勞動者獲得賠償的金額,因此工傷鑑定的標準是每個受到工傷的員工都應該關注的,長沙十級工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一、長沙十級工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1、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醫療衛生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3、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三)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四)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1、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3、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工傷鑑定標準將勞動者所受工傷分為十個等級,其中最輕的為十級工傷,最重的為十級工傷,如果勞動者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進行鑑定,但是一般來講,鑑定結果都是公平公正,客觀真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