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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工傷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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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工傷事故處理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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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處理




    辦理程式:



    1、工傷事故的報告



    (1)本行政區域管轄範圍內的企業(包括國有、集體、鄉鎮、私營個體、三資企業)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應由工傷事故單位在當日、最遲第二個工作日快報。



    (2)事故快報,可用電話、來人口頭或書面送達等形式報告。



    (3)事故單位應向勞動保障(已投工傷保險的)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報告,死亡事故還需同時向區總工會、區公安分局報告。



    (4)屬個人因工傷事故採反映的,來人應提供書面報告,寫明事故單位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企業經濟型別、當事人雙方的聯絡電話及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和有關證人、證據。



    (5)接報人接事故報告後,應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並要求事故單位來人領榷工傷事故報告表》3份,未投保險的領一份。



    《工傷事故報告表》最遲不得超過15天送達保險退休和勞動社保公司,並由收件人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