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合同>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借款人名字不一致

借款合同 閱讀(1.93W)
借款合同借款人名字不一致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借款合同與借據金額不一致應該怎麼辦呢?

借款合同同借據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二者都是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依據,借款合同、借據成立(存在),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約定成立;並且,一般來說,在誠信原則指導下,債權債務關係也將實際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後,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多用於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後,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絡;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絡。
以上是借款合同與借據金額不一致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