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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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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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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大家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嗎?

關於"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回答如下:生活中,我們常說的民間借貸合同,一般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而根據相關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才算正式成立。民間借貸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將借款給付借款人之後,借貸合同才能成立。因此我們一般情況下將民間借貸合同視為實踐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