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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管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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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管轄依據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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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管轄法院能約定嗎

(一)合同約定管轄法院有講究

並不是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都一定會受理。也就是說合同約定管轄法院有一定的要求和技巧。

在擬定借款合同時,不要出現兩個以上的管轄法院;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對於管轄的約定應當明確而具體,避免發生誤解與分歧;不能突破與糾紛的關聯性而約定管轄。

根據《民訴法》第34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借款合同糾紛也屬於合同糾紛,根據《民訴法》第23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