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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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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特點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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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一)保險合同是承諾合同

保險合同一經建立,當被保險人遭受責任範圍內的經濟損失,保險人必須兌現補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承諾,而不得拒絕賠償或退回保險費。

(二)保險合同是雙向合同

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向對方履行應盡的義務,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互為條件,互相制約。只有被保險人履行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才會賠償或給付;相反只有保險人履行了賠償義務,被保險人才交付保險費。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都會中斷保險活動。

(三)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在付出一定的代價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條件下,才能取得各自相互的權利。保險人只有向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才能取得收取保費的權利;被保險人只有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才能取得保險保障的權利;因此,保險合同也具有保障性特徵。

(四)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合同,即指合同的成立必須要履行特定的程式或者採取特定的形式。為了保障社會公眾的公共利益及保險的正常經營。我國和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保險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經過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和保險人簽章承保兩個步驟,保險合同才能成立。

(五)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險合同是由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性質,風險狀況和以往的保險統計資料擬訂的保險條款,供被保險人選擇,被保險人只能有取與舍的選擇,表示同意投保或不投保,而不能修改或提出自己所需的保單。它與協商合同是相對的。

(六)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簽訂、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欺詐、隱瞞來誘使對方簽定合同,受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據此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而保險合同是約定保險人對可能發生的保險風險造成損失進行補償或給付保險金的合同,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情況如實告知,以及雙方對合同約定事項保證履行,否則,都將會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失。所以,保險合同更要求當事人必須以最大的誠信進行合同的簽定和履行。

(七)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險合同是合同的履行內容在訂立時並不能確定的合同。在簽定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險費後,保險人是否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取決於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因此稱之為射幸合同。保險合同的射幸性並不意味著保險人一定履行合同,也可能不履行合同。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補償了損失或給付了保險金,即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而在保險期內保險事故沒有發生,保險人雖然沒有補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但卻承擔了風險,也是履行了合同。保險合同的射幸性是就某個合同而言的,但就某類保險合同的總體而言保險事故的發生卻是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