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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開庭不去會怎麼樣辦理的

信託糾紛 閱讀(2.2W)

一、二次開庭不去會怎麼樣辦理的

二次開庭不去會怎麼樣辦理的

缺席判決,原本專指民事訴訟中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由於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為在一方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況下,解決有關的爭議,在西方國家,形成了缺席判決主義與單方辯論主義兩種代表性的缺席判決制度模式。

二、法律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我國的缺席判決主要是根據這類案件當時人員的無理由出席、在接到傳票沒有參加的,人民法院按照這類案件情況,對這類案件的當時人員處罰做缺席判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符合我國的辦案流程進行審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