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保險>信託糾紛>

造成輕傷和解怎麼談價錢?

信託糾紛 閱讀(2.34W)

一、造成輕傷和解怎麼談價錢?

造成輕傷和解怎麼談價錢?

應當根據實際損失以有醫療鑑定的結果來談價錢,具體情況下可以對以下費用進行協商認定和賠償處理:

1、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

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二、和解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從上述法律來看,當事人和解程式應滿足以下條件:

1、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只有被告人自願認罪、真誠悔罪,並且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才符合和解的條件。這裡的“自願和解”是指被害人不受外力的干擾,在諒解犯罪疑人、被告人的基礎上,出於自己的意願,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

2、應當滿足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要求。在法院審理公訴案件過程中,首先要對案件進行審查,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即使被告人自願認罪,也不能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式。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輕傷和解的相關事項,應當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輕傷的相關原因,以及相關責任認定情況來進行處理。另外涉及到交通事故等情況造成輕傷的還需要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