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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備案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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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備案需要什麼手續

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而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國家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裝置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境外投資備案手續

根據我過相關法律法規境外投資備案手續和材料如下

1、受理

委辦收文視窗接收專案備案申請後,當日通知外資處經辦人員收文並簽收。經辦人員根據相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委職權範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補正有關材料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申請事項屬於我委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備案申請。

2、審查和決定

經辦人員及分管負責人按崗位職責對專案備案申請進行初審,處室主要負責人進行審定。

(1)處室經辦人員對受理的申報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和巨集觀調控政策、行業准入標準進行初審。

(2)提出初審意見,報處室負責人複審。

(3)處室負責人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進行稽核,做出是否同意備案的決定。不同意備案的,應寫明不同意備案的理由。對不同意初審意見的,提出其意見及理由後,將申報材料退回受理視窗。

(4)處室負責人做出同意備案的決定後,報分管委領導終審。

3、送達與公告

對同意備案的,處室經辦人員應制作備案檔案,通知申請人領取檔案。備案檔案報送分管委領導,同時抄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