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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收承付的承付期為多久 | 結算條件又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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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託收承付的承付期是多久?

託收承付的承付期為多久,結算條件又是怎樣的?

託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購貨單位收取貨款,購貨單位根據合同對單或對證驗貨後,向銀行承認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承付是指購貨單位(即付款單位)在承付期限內,向銀行承認付款的行為。承付方式有兩種,即驗單承付和驗貨承付。

(一)驗單付款: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二)驗貨付款: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購貨企業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

二、託收承付的結算條件

託收承付業務具有使用範圍較小、監督嚴格且信用度較高的特點。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單位辦理託收承付業務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使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扣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壓經營管理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二)辦理託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

(三)收付雙方使用託收承付結算必須簽訂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購銷合同,並在合同上註明使用異地託收承付結算方式。

(四)收付照方辦理託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託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該付款人辦理託收;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託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託收。

(五)收款人辦理託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部門簽發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

(六)沒有發運證件,屬於下列情況的,可憑其他有關證件辦理託收:

1、內貿、外貿部門系統內商品調撥,自備運輸工具傳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刷毒、腐蝕性強的商品以及電、石油、天然氣等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或線路、管道運輸的,可憑付款人確已收到商品的證明(糧食部門憑提貨單及發貨明細表)。

2、鐵路部門的材料廠向鐵道系統供應專用器材,可提供其簽發註明車輛號碼和發運日期的證明。

3、收款人承造或大修船舶、鍋爐和大型機器等,因生產週期長,合同規定按工程進度分次結算的,可憑工程進度完工證明書。

4、付款人購進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轉廠加工、配套的,可憑付款人和承擔加工、配套單住的書面證明。

5、合同規定商品由收款人暫時代為保管的,可憑寄存證明度付款人委託保管商品的證明。

6、使用鐵路集裝箱或將零擔湊整車發運商品的,由於鐵路部門只簽發一張運單,可憑持有發運證件單位出具的證明。

7、外貿部門進口商品,可憑國外發來的賬單、進口公司開具的結算賬單證明。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根據承付方式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驗單承付,承付期為三天;另一種是驗貨承付,承付期為十天。因此,大家在託收承付結算時,一定要注意期限的問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情況。如果託收承付發生逾期,那麼就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