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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案件複查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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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申訴案件複查規定是什麼?

刑事申訴案件複查規定是什麼?

由二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原案承辦人員和原複查申訴案件承辦人員不再參與辦理;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應當公開宣佈,並製作宣佈筆錄;上級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以製作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二、刑事申訴案件複查的法律特徵內容是什麼?

1、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聽取申訴人意見,核實相關問題。

2、複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聽取原案承辦部門、原複查部門或者原承辦人員意見,全面瞭解原案辦理情況。

3、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進行的詢問、訊問等調查活動,應當製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經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者捺指印。調查人員也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

4、複查終結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是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的情形已經審查清楚,能夠得出明確的複查結論。

5、複查終結刑事申訴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製作刑事申訴複查終結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經部門集體討論後報請檢察長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經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案件,應當將檢察委員會決定事項通知書及討論記錄附卷。

6、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依法辦理,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結果。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屬於本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立案複查,不得再向下交辦。

7、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對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交辦文書後十日以內立案複查,複查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逾期不能辦結的,應當向交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書面說明情況。

我國對於刑事申訴案件的複查規定有一定的限制,需要在複查案件的過程中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正常的申請。一般案件的審理是需要在三個月之內完成審理工作的,如果無法完成的,或者確實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選擇申請適當的延長審理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