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缺席判決後可以申請再審嗎?
缺席判決後不能申請再審,申請再審的法定條件是: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缺席判決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經過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合法傳喚"
要經過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合法傳喚",合法傳喚指的是人民法院要嚴格地依照法定程式和方式對當事人進行傳喚。傳喚的方式有三種,一要使用傳票,二要把傳票送達本人,三要有送達回證。
2、經過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兩次合法傳喚
要經過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兩次合法傳喚",傳喚的次數不得少於兩次,而且兩次傳喚都必須合法。雖然兩次傳喚,如果其中一次傳喚合法,另一次傳喚不合法,就不能以經過兩次傳喚為理由,對被告作出缺席判決。
3、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雖經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兩次合法傳喚",還要看被告人沒有到庭有無正當理由。
根據規定,法院對被告方進行傳喚後,被告方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判,被告不到庭並不代表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事實上,對於被告方必須到庭的案件,經兩次傳票傳喚之後仍然拒不到庭的,法院是可以拘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