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保險>經濟仲裁>

行政爭議與經濟仲裁

經濟仲裁 閱讀(2.29W)
行政爭議與經濟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仲裁與行政裁決有什麼不同嗎

仲裁與行政裁決有不同。

1.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糾紛;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職權和有關行政法規處理糾紛。

2.受理的依據不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而行政裁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管理職能強制管轄。

3.裁決的機構不同。仲裁是由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庭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

4.裁決的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其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進行的裁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仲裁申請的事項一般與裁決的事項基本上是不一致的,作為當事人如果對此裁決有任何不服的行為,完全是可以要求撤銷此裁決,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讓執法人員重新受理自己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