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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的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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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刪除了原人民銀行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使《銀監法》引入吸收了“巴塞爾核心原則”,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審慎經營規則的引入和監管力度的強化,使得中國銀行業監管從過去單一的“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與“合規”監管並重轉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的主要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強化了央行貨幣政策制定功能,主要承擔貨幣政策的制定實施、維護金融穩定以及中央銀行支付清算服務等職能。修改後的《銀行法》除了仍保留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經理國庫,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執行;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等職責外,還增加了“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規定了“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督管理黃金市場”等職責。

此外,《銀行法》中規定的人民銀行最後一項職責———“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是一個兜底條款。根據這項規定,將來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人民銀行也可能會增加其他一些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