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經營合同>合夥合同>

合夥不參與經營協議

合夥合同 閱讀(2.76W)
合夥不參與經營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股東不參與經營有哪些弊端

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的弊端包括不瞭解公司的經營情況、 不清楚其他股東或者主要管理人員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等。

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也是利弊共存的,有些人可能是在其他單位上班的情況下,又以股東的身份對某些公司進行了投資,這種時候不是說必須要辭掉自己當前的工作,然後參與投資公司的運營,但是如果股東不參與運營的話,也很難了解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