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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休假政策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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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胎休假政策有哪些規定

三胎休假政策有哪些規定

三胎休假政策的規定有如果女職工生育三胎的話,那麼可以享受一百二十八天的長假,如果生育多胎的,可以增加三十天的產假。根據國家最新生育政策規定,優化生育政策,開放三孩政策,職員生育三孩的,可以享受產假等待遇。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三胎的產假有128天以上。普通生育假98天,生育多三胞胎的,增加產假30天(如遇難產,再增加15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產假待遇由:

1、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2、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3、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4、生育津貼,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5、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二、可申請生第三個孩子的情形

條例》規定,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夫妻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醫學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明確再生育審批程式

符合《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應當持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稽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稽核、審批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稽核、審批各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而且,審批期限不包括病殘兒醫學鑑定時間。對批准生育的,由一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給《生育證》;對不予批准生育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可以申請生三胎的情形有再婚夫妻前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了一個子女,可以再進行生育第三胎。再生育審批需要到街道辦衛生處和計劃生育機構進行辦理相關手續,才能夠進行生育,否則會進行相關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