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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投靠戶口遷移手續的限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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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投靠戶口遷移手續的限制是什麼?

夫妻投靠戶口遷移手續的限制包括什麼?

1、前提條件是城鎮戶口不能往農村遷,只能農村戶口遷城鎮戶口或農村遷農村、城市遷城市。

2、如果夫妻都在在同一區(縣),女方遷男方或男方遷女方,要遷往那一方寫一婚遷的《申請書》,要遷往那一方的村民委員會打個同意遷入的證明,然後再和《結婚證》.雙方戶口薄一起拿到要遷往那一方的派出所戶籍室直接辦理就可以了。

3、遷往(區)縣以外,女方遷男方或男方遷女方,要遷往那一方寫一婚遷的《申請書》,要遷往那一方的村民委員會打個同意遷入的證明,和《結婚證》,當地派出所出具準《準遷證》,當事人自己拿《準遷證》到另一方派出所下戶口,然後再回來在派出所上戶口。

二、夫妻投靠落戶所需材料

1、凡符合夫妻投靠來市入戶條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戶口在外地且無正式工作的,可申請來市隨夫(或妻)入戶。

2、凡申請夫妻投靠入戶的,必須向配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提出入戶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交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辦理稽核手續(屬證件的,可經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驗核後,提供影印件)。

3、申請配偶來市入戶,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入戶的書面報告;

(2)夫妻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街鎮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生證明(或計生證);

(3)申請來市入戶一方屬非農業人口的,須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失業證;

(4)屬重病的需出具市一級醫院診斷結果證明,屬重殘的需出具市一級殘聯核發的殘疾證;

(5)屬特困戶的需提供街鎮政府出具的調查證明及有關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

4、被批准來市隨配偶入戶的,由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通知申請入戶人到市公安局綜合辦證廳領取《準遷證》後,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領取《戶口遷移證》,然後再憑《準遷證》 (第三聯)及《戶口遷移證》、配偶的戶口簿到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入戶手續。

辦理投夫、投妻落戶,不受雙方年齡和雙方的婚齡限制,只要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即可憑結婚證、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申請辦理落戶,由派出所受理市局審批。

其實無論是何種型別的戶口遷移以及戶籍所在地的變更,都是需要注意符合戶口遷移的規定的,我們尤其是需要注意遷入地的戶籍政策的規定以及變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