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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戶口監護人的書面申請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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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戶口監護人的書面申請怎麼寫?

報戶口監護人的書面申請怎麼寫

監護人申請書

XXXXXXXX法院:

茲有本人xxxx,性別:x,身份證號:xxxxxxxx,家庭住址:xx省xx市xx鎮xx村xx號(門牌號),因本人已離婚,申請孩子戶口跟隨本人,本人自願做孩子的監護人,並負責解決XXX(孩子姓名)的學習、生活及其他問題。被監護人xxxx,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望批准為謝!

特此申請!

申請人(簽名並按手印)

XXXX年XX月XX日

二、監護人的確定標準是什麼?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對於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需要指定監護人來維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一般法律上都明確到了法定的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來說監護人都是自己的父母,對於精神病人來說就是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子女和兄姐也是備選的法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