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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民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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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中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週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根據該條規定,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的,應當申領居民身份證:

哪些公民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首先,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這是指居住在我國內地並在戶口管理機關已進行戶籍登記的居民,即通常所說的有常住戶口的居民。有些中國公民雖然或長或短地住在內地,如港、澳、臺同胞或長期居住在國外的華僑在內地經商、旅遊、學習、探親等,只要其沒有在戶籍管理機關進行戶口登記而成為內地居民,則不在本法規定的發放居民身份證的範圍之內。

其次,已年滿十六週歲。居民身份證法作出這一要求的主要考慮是,我國民法典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在日常經濟和社會活動中常常需要證明自己的身份。同時,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如果還未就業的,一般也都已國中畢業,已具有一定的生活經驗和社會知識,基本可以獨立進行一些社會活動,辦理有關事務。因此,以年滿十六週歲作為應當領取身份證的年齡界限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

再次,是中國公民。中國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應當強調的是,對於具有獨立生活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的人來說,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既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法律義務。因此,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週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而不是願意領就領,不願意領就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