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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內轉戶口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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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連市內轉戶口的條件是什麼

大連市內轉戶口的條件是什麼

1、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2、在新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3、在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

4、申請落戶的合法穩定住所,須是已取得大連市房地產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並實際在此居住的。

5、落戶主城區的須已辦理本市居住證(暫住證)滿5年,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5年(不在同一單位可連續累計,但用人單位和社保繳費單位須一致)。

6、落戶新市區的須已辦理本市居住證滿1年,有合法穩定職業並參加社會保險滿1年。

符合上述准入條件的暫住人員可到合法穩定住所的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受理,報分局審批後再由大連市人口結構辦核籤。

購買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同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方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在旅順口區購買房屋落戶(達到主城區落戶條件除外)的人員,其常住戶口不得遷入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和高新技術園區。

共同購房(購房時即為夫妻除外)、非本人出資購房的人員(直系親屬出資除外)不能辦理落戶。

在同一區域內購買單套住宅和單套公建均未達到規定標準,但合計達到單套住宅落戶標準的准予辦理落戶(參與合計須同為商品房或同為存量房)。

購買公建房落戶的需提供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符合上述准入條件的購房人員可到購房所屬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受理,報區、市、縣公安(分)局審批。

二、“三投靠”落戶准入條件是什麼

符合下列投靠條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無業人員,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主城區並結婚,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市區並結婚滿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區(夫妻雙方均有職業符合上述無業人員“夫妻投靠”准入條件的,應當提交就業證明,並按無業人員“夫妻投靠”審批程式申請辦理);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戶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現役軍人等情況被投靠的祖(外祖父母)常住戶口在我市;

(三)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常住戶口在我市的監護人;

(四)身邊無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請1名無業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戶口在主城區、新市區,其登記常住戶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滿130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週歲、單親母親滿60週歲;且投靠人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以外的城市無子女;

(六)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戶口在新區,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滿130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週歲、單親母親滿60週歲;且投靠人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以外的城市無子女;

(七)投靠人申請落戶,被投靠人須有合法穩定住所且與本人戶口登記一致,否則不予辦理落戶;

(八)被投靠人因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而與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穩定住所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且無房屋權屬糾紛的,可視為有合法穩定住所。

符合上述准入條件的投靠人員可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由區、市、縣公安(分)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三、沒有遷移證的公民怎麼辦理遷入登記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最後,大連市內的遷移條件需要滿足戶口遷移的條件才可以,一般情況下需要有房產證、居住證、社會保險、穩定就業、人才技能、投靠子女或父母等直系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