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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戶口遷移政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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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連市戶口遷移政策是怎樣的?

大連市戶口遷移政策是怎樣的?

《大連市戶口遷入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戶口管理,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大連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由外省、市遷入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之間以及由農村遷入城鎮的戶口遷移,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戶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戶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夫妻一方系年齡較大或因病、殘生活自理有困難且長期在城鎮居住的農村人口的,可以申請“農轉非”遷入城鎮落戶(含其未婚子女)。

第五條 市、鎮職工、居民在農村的父母申請“農轉非”遷入子女處落戶的,應是年滿65歲(單身老60週歲),農村無子女投靠或子女因病殘等原因失去贍養條件,且不能獨立生活的人員。

第六條 父母在城鎮,未成年子女(指16週歲以下,下同)或在校初、高中學生申請“農轉非”遷入父母處落戶的,可以辦理。其中,屬於父母離婚歸城鎮一方撫養的,須待一方再婚後方可辦理。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本人、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辦理“農轉非”:

(一)三次被評為大連市勞動模範的;

(二)一次被評為“大連市最佳鄉鎮企業家”的;

(三)兩次被評為“大連市優秀鄉鎮企業家”的;

(四)一次被評為“大連市優秀鄉鎮企業家”同時又被評為省以上優秀企業家的。

第八條 兩次被評為大連市城鎮集體企業“優秀廠長(經理)”的,其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辦理“農轉非”遷入城鎮落戶。

第九條 符合國家安置規定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遷入落戶,是農業人口的可以辦理“農轉非”。

第十條 在外地城市(含縣級市)工作的雙職工,其未成年子女出生後一直寄養在我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遷入落戶。

第十一條 從事地質勘探等野外流動性較大工作的女職工或現役女軍人,因子女無法隨身撫養要求送回市、鎮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遷入落戶。

第十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的子女,可以遷入落戶。

第十三條 從市、鎮調往青藏地區工作的職工,其家屬因氣候不能適應或無法隨身撫養,需遷入回市、鎮及農村家中或將子女寄養在市、鎮及農村親屬處的,可以遷入落戶。

第十四條 屬於同等市之間和大市遷往小市的,其市、鎮(不含農業人員)之間人員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指未成年的及在校初、高中學生)或夫妻(指無工作或退休,如有隨遷子女限未婚)投靠,可以遷入落戶。

第十五條 屬於小市遷住大市的,申請遷入市、鎮(含農村非農業人口)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年滿60週歲(投靠獨生子女不受年齡限制),自理生活有困難,無親屬依靠需投靠子女的;

(二)未成年子女及在校初、高中學生投靠父母的;

(三)已退休人員投靠配偶的;

(四)無工作人員投靠配偶,結婚五年以上的。

第十六條 下列人員申請將戶口遷回市、鎮或農村家中,符合國家規定的准予遷入落戶:

(一)按照規定退休、退職的幹部、工人、遠洋船員;

(二)退學、休學或不服從分配的大中專學生;

(三)被開除軍籍的現役軍人;

(四)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和勞改、勞教單位清理的就業人員。

第十七條 特等、一等殘廢軍人及其家屬,國防科技工業三線艱苦地區三類企事業單位退休的幹部及隨遷家屬(配偶須是無工作或退休,子女須是無工作、未婚)符合規定的,可以遷入落戶。

第十八條 監獄、勞動教養院幹部的家屬和派往監獄、勞動教養院工作的檢察機構幹部的家屬,以及煤礦井下職工家屬,可以遷入落戶。

第十九條 經部隊軍以下政治機關批准來連安置的部隊離休幹部的家屬和符合隨軍條件的現役軍人家屬,可以遷入落戶。

第二十條 市、鎮郊區的非農業人口和在新建集鎮工作的職工,在市、鎮內有住房並居住的,其本人及在郊區是非農業人口的配偶、子女(限未婚)可以遷入落戶。

第二十一條 外省、市及本市的農村人口申請“農轉農”遷入市、鎮郊區落戶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與市、鎮郊區農民結婚、女到男家的;

(二)有女無兒戶招贅女婿的(多女戶只限一人);

(三)男到女家,結婚後在女家居住五年以上的;

(四)與市、鎮職工結婚,在郊區自有房屋並居住多年的;

(五)老人(子女)身邊無親屬依靠,投靠子女(父母)的;

(六)在市、鎮郊區自有房屋並居住多年,已參加當地生產勞動無法返回原住地的。

第二十二條 外地非農業人口(指離退休和無業人員)帶來科研成果或專利在市、鎮企業工作,連續二年創稅後利潤均在150萬元人民以上的,其本人、配偶(限無工作或離退休)、子女(限無工作、未婚),可以遷入落戶。

第二十三條 符合《大連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規定》,由市委組織部、統戰部、老幹部局及市人事局、勞動局、民政局、僑辦、教委等部門批准調、遷入的人員及其家屬,以及以私人資金來連投資、捐贈和購買商品房達到市政府規定數額的人員及其家屬,或經國家、省、市政府批准成建制遷入的人員及其隨遷家屬,准予遷入落戶。

第二十四條 經市政府批准的外地駐連機構編制內的人員,可落報多年有效的暫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 從本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簡稱市內四區)以外的區域調、遷入金州區、旅順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的人員,三年內不為其辦理遷入市內四區的戶口遷入手續,確有特殊原因需要遷入的,應經市政府或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批准。

第二十六條 符合戶口遷入條件的人員,按下列規定申請或辦理戶口登記:

(一)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遷入落戶,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派出所查實有關情況後,上報縣(市)、區公安局(分局)複核和審批;

(二)符合《大連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規定》,由市委組織部、統戰部、老幹部局及市人事局、勞動局、民政局、僑辦、教委等部門批准調、遷入的人員及其家屬,以及成建制遷入的人員及其隨遷家屬,持審批部門簽發的手續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登記;

(三)以私人資金來連投資、捐贈和購買商品房達到市政府規定數額的人員申請遷入落戶的,向大連市公安局申請;

(四)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持大連市外地駐連機構聯絡處出具的證明,到單位轄區派出所辦理暫住戶口。

按照《大連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規定》應辦理核籤手續和繳納城市建設增容費的人員,在辦理戶籍登記前應按規定辦理核籤手續和繳納城市建設增容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本市有關戶口遷入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二、大連市戶口遷移的准入條件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主城區是指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高新園技術園區;新市區是指金州新區、保稅區、普灣新區;新區是指由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瓦房店市組成的渤海區域,由莊河、花園口經濟區、長海縣組成的黃海區域,普灣新區拓展區。擬將戶口遷移至我市的各類人員在申請落戶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各類戶口准入條件:

1、擬將戶口遷移至我市的各類人員,落戶時均須具備與申請事由相符合的條件。

2、配偶系現役軍人的申請落戶人員,均按隨軍家屬落戶政策辦理。

3、配偶系我市常住戶口的申請落戶人員,均應在其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符合准入規定的引進人才,配偶系集體戶口且在我市無合法穩定住所的除外)。

4、已婚人員戶口遷移,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隨遷。

5、隨遷落戶的未婚子女不含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育有子女的。

6、經批准落戶的各類引進人才,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允許將戶口空掛在單位或單位註冊地所在派出所的集體戶口上;也可以落報在直系親屬家中。

7、在大連市旅順口區、新市區常住戶口登記5年以上或符合落戶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條件的,遷入主城區時,可到合法穩定住所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區公安分局審批(常住戶口登記5年以上的除外);否則按主城區准入條件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8、由外市(含我市新區)遷入我市主城區、新市區已落報小城鎮戶口的人員,戶口遷移按相關准入條件辦理。

9、辦理落戶的復退轉軍人和申請家屬隨軍落戶的現役軍人必須是已登出入伍前常住戶口的。

10、在申請落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人員,一經發現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處罰;已落戶本市的由公安機關注銷其在本市常住戶口,回遷入地恢復戶口。

不同地區戶口的遷移政策是存在著差異的,故此對於想要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公民來說,在瞭解當地的相關政策之後,再向派出所提出戶口的遷移請求是必要的,這樣可以縮減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需要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