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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戶口落戶的政策變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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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落戶:範圍擴大、社保繳納年限要求縮減

寧波戶口落戶的政策變化是什麼?

(1)“先落戶再就業範疇”從“全日制大專以上應屆畢業生”擴大到“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畢業生畢業15年內”。

原政策: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及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且有意願來寧波就業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城鎮範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新政策: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職業院校(含技校)畢業生畢業後15年內,可申請將戶口遷至本人(含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處、城鎮範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或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

(2)“專科學歷或中級技能職業資格的社保繳納年限要求”從“1年”縮減為“6個月”。

原政策: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技能職業資格,按規定參加寧波市社會保險滿1年,並簽訂勞動合同且持寧波市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的,經核准可辦理人才落戶。

新政策: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技能職業資格,按規定參加寧波市社會保險滿6個月,並簽訂勞動合同且持寧波市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的,經核准可辦理人才落戶。

(3)“遷入高層次人才專戶的社保繳納年限要求”從“3年”減至“1年”。

原政策:在甬工作3年以上的碩士、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技師以及有一定貢獻的緊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隨遷至合法穩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積限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隨遷至“高層次人才專戶B類家庭戶”。

新政策:在甬工作1年以上的碩士、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技師以及有一定貢獻的緊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隨遷至合法穩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積限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隨遷至“高層次人才專戶B類家庭戶”。

居住就業落戶:社保繳納年限要求縮減、新增租賃商品房屋落戶

(1)居住就業落戶的社保繳納年限要求由“5年”縮減為“3年”。

原政策:在寧波市合法穩定就業,按規定參加寧波市社會保險滿5年,並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區城鎮範圍內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新政策:在寧波市合法穩定就業,按規定參加寧波市社會保險滿3年,並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區城鎮範圍內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2)新增租賃商品房屋落戶。

新政明確在寧波市就業和居住同一社群均滿5年的流動人口可落戶房屋所在地戶社群集體戶。戶口已在寧波市區城鎮範圍內的(市內無合法穩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將戶口遷入社群集體戶。租賃商品房屋落戶政策餘姚、慈溪、寧海、象山都要按要求執行,其中餘姚、慈溪社保年限不得超過3年;寧海、象山不得設定社保繳納年限和居住年限。

(3)新增農村地區取得城鎮住宅用地的不動產權屬合法所有權人可參照城鎮地區居住就業落戶辦理遷入手續,統一落戶到不動產權屬所在地的鎮(街道)設立的社群集體戶。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不再有住房面積要求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住房面積要求”由“人均18平方米”調整為“無面積要求”。

原政策:成年子女戶口在寧波市區城鎮範圍內的,其老年(男60週歲、女55週歲以上)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遷入後人均住房面積達到18平方米以上的(80週歲以上的不受住房面積限制),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成年子女處。在城鎮範圍內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供遷入地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可以不受年齡限制。

新政策:成年子女戶口在寧波市區城鎮範圍內的,其老年(男60週歲、女55週歲以上)父母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成年子女處。在城鎮範圍內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供遷入地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可以不受年齡限制。

投資創業落戶:新增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落戶

根據新政,在寧波投資辦企業、個人創業稅款繳納滿3年或社保繳納滿3年,且取得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的,可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到房產所在地的社群集體戶。戶口已在寧波市區城鎮範圍內的(寧波市內無合法穩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將戶口遷入社群集體戶。

進行析產的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按照“一房一戶”的原則,由不動產權屬證書上共有人協議並公證確定所佔份額高於平均份額的一名辦理落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新政還將“社保、稅款繳納年限要求”由“連續繳納年限”調整為“累計繳納年限”,即申請之日以前連續3年調整為“4年內累計繳納36個月”;申請之日以前連續2年調整為“3年內累計繳納24個月”;申請之日以前連續6個月調整為“1年內累計繳納6個月”。

無論是何種型別的戶口遷移以及戶籍所在地的變更都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式來進行的,此時我們如果是需要遷移的,首先是要注意當地的戶籍遷入的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