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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戶口新政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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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戶口新政策是什麼

落戶口新政策是什麼?

新出生的嬰兒可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並準備下列手續:

1、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2、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屬計劃外生育的,持嬰兒母親所在鎮或鎮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嬰兒父或母的集體戶口簿或家庭戶口簿。

4、其他相關材料。

5、屬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戶口的,應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報市局審批。

6、對出國人員(留學、經商、務工)在國外出生子女的落戶問題,應本著簡化手續的原則,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撫養人處落戶。擬居住地的選擇按以下順序:

(1)其父親或母親在國內的,在父親或母親處,其父母都在國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戶口所在地撫養人處。

(2)沒有上一項條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處。

(3)沒有上項條件的,可在其他撫養人處。

二、戶口遷移手續流程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須年滿18週歲;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齡不超過法定婚齡且未婚又無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職幹部、職工的,按工作調動辦理戶口遷移。

(一)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並核實下列材料,報分、縣(市)局核准並簽發《戶口準遷證》。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結婚證、居民身份證。

3、遷入人戶籍證明。

4、合法固定住所證件證明;

5、申請人或遷入人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證明。

6、父母、配偶遷入的,出具退休證或《再就業優惠證》或居住地居(村)委會證明。

7、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8、《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

(二)購房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

對在我市購買商品房,且房屋產權人在市內有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的公民,可辦理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申請遷入落戶地派出所受理並稽核下列相關材料,報分、縣(市)局核准並簽發《戶口准予遷入證明》。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人居民身份證。

3、隨遷配偶子女的,附結婚證。

4、遷入人戶籍證明。

5、合法固定住所證件證明。

6、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證件證明。

7、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居(村)委會證明。

8、《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

(三)各類人才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

對具有國家重點院校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各類專家、留學回國人員、各學科領域的帶頭人以及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其他各類人才,不受有無固定住所的限制,可辦理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

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並核實下列材料,報分、縣(市)局核准並簽發《戶口准予遷入證明》。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人居民身份證。

3、隨遷配偶子女的,附結婚證。

4、遷入人原籍戶籍證明。

5、所在工作單位證明或錄(聘)用證明。

6、相關學歷、職稱證書、護照等證件。

7、《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落戶

1、通過省、市“畢分辦”派遣到我市就業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落戶地派出所憑:

(1)就業派遣報到證。

(2)接收單位證明。

(3)相關學歷證書。

(4)《戶口遷移證》。

(5)居民身份證。

戶口一般是從出生就進行辦理,戶口相對來說比身份證還要重要,除了新生兒的戶口落戶還有其他情況導致的人口遷移進一步導致的戶口轉移,這些都需要落戶口新政策的內容來進行管理,提供具體的標準以及途徑進行辦理,否則會因為戶口問題給人們帶來很大的麻煩,是需要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