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計劃生育>戶口>

女方在離婚後戶口可以遷回嗎?

戶口 閱讀(1.6W)

女方在結婚時將戶口遷到了男方家裡,但是因為婚後雙方關係不是融洽,最後走向了離婚,那麼這時候已經遷到了男方家的戶口該怎麼處理呢?是單獨立戶還是遷回原籍呢?本站小編就為您整理這方面的內容,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為您排憂解難,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女方在離婚後戶口可以遷回嗎?

一、女方在離婚後戶口可以遷回嗎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女方在離婚之後,想要遷回的,可以申請變更登記,然後遷回戶口的。

1、關於離婚後戶口分立

(一)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

(二)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並在戶口登記簿上註明分戶日期和原因。

2、離婚後回遷戶口的手續:

離婚後戶口回遷應依以下程式辦理:首先,要取得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遷入的證明。其次,要到現在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 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因此,在取得遷入地集體經濟組織准許遷入的證明後,應到現在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

最後,應持相關材料到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遷入手續。《戶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 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因此,應在規定時間內持原戶籍所 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擬落戶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同意遷入的證明,到擬遷入落戶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