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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多久可以登出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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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蹤多久可以登出戶口?

失蹤多久可以登出戶口?

一般來說,公民當兵入伍或因為公民死亡、公民失蹤超過一定年限才可以進行戶口登出。公民入伍可以憑入伍通知書登出戶口,公民死亡的憑死亡證明來登出戶口。公民失蹤超過一定年限的,由失蹤人員家屬或單位、村委會向人民法院申請失蹤人員死亡,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決後,才可以登出戶口。宣告失蹤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失蹤的認定是由人民法院,法定期限是兩年。人民法院接到失蹤申請後還要向社會公告3個月尋找失蹤人,最後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憑失蹤判決書,到失蹤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找到戶籍室,申請登出失蹤人戶籍資訊。

二、失蹤登出戶口的程式是怎樣的?

失蹤人員戶口登出登記:公民因失蹤而宣告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檔案標註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報義務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證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檔案、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戶口登出登記手續。

對於公民死亡、服現役、定居國(境)外等情形的,應當辦理登出戶口手續。

在以前辦理結婚手續後女方戶口會辦理登出然後轉移到男方戶口上,有時因為過早登出導致登記到男方戶口上出現問題,目前這種情況基本不會再出現。

三、申請宣告失蹤要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後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後,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絡,杳無音訊。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係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係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如債權債務關係)的人。

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綜上所述,大型自然災害發生,可能導致一些人員失蹤不見。如果達到時間規定,比如失蹤兩年以上,家屬就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得到公安機關批准後為其登出戶口。這裡要注意,宣告失蹤有嚴格條件,必須是居民下落不明滿兩年,並且由利害關係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