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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失蹤多久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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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失蹤多久可以立案?

兒童失蹤多久可以立案?

兒童失蹤超過48小時立案,立案是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的。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由上述可知,如果是符合上述情況的人口失蹤,可以馬上報警,並且公安機關會要立即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失蹤人口的報案一般情況下都是24小時作為時間限制的,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人身安全會危險,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那麼隨時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這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

二、《民法訴訟法》對於起訴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對於立案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和後果而定的,但兒童失蹤的具體情況,並不能直接認定為刑事案件,所以是需要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立案處理的,如果不清楚的,可以在報案後向公安機關諮詢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