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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公司病假休假規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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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公司病假休假規定包括什麼?

一、《勞動法》關於公司病假休假規定包括什麼?

病假的期限是根據員工在職年限來確定的。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醫療期標準都未做具體規定,因此全國各地執行的標準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標準。

在上海市,員工醫療期標準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相掛鉤,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計工齡,也就是說在其他單位的工齡是不計算在內的。其具體標準為3-24個月,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同時醫療期在使用上是累計計算的,而不是迴圈使用。

二、病假的工資待遇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殘,除按規定比例發給職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外,還應發給各項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生活補貼,如上述的病假待遇低於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與各項生活補貼之和(現為97。44元),原則上按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與各項生活補貼之和的標準發給。

《關於職工保險福利若干問題處理的通知》病假工資1、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不滿6個月的職工,本年的病假工資,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總額(簡稱月均工資)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縣級市)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5年,按45%發給,滿5年不滿10年,按5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55%發給;滿20年及以上,按60%發給;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6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70%發給。

三、病假必須先用年休假折抵嗎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治病休息的時間而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病假工資待遇。因此,職工只要患病或發生非因工負傷的情形,即有權向用人單位申請休病假,用人單位無權拒絕職工正當的病假申請。所以,職工生病需請假的,一律須先使用年休假的規定欠缺一定合理性。當然,若職工當年的病假累計達到某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確定相關年休假待遇,這幾種情形是: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這也從側面說明了若職工當年休病假未達到上述程度,不能先用年休假折抵病假。

關於病假我國法律還有規定對於工作年齡的不同,病假的長短不同,對於工作一年到十年之間的員工,病假可以累計到兩個月,也就是說如果您勞動者生病請病假並沒有超過兩個月那麼用人單位是不能夠將年假拿來抵消病假的,此時我們是要在日常生活中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