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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產假後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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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完產假後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休完產假後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此,當女職工進入孕期後,即使勞動合同期滿也應當續延至哺乳期結束之後才能終止,用人單位必須做的是“續延”而非“續簽”。不得以懷孕為由解僱女職工。

勞動合同正好在休產假期間到期,單位沒有續簽的,不能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賠償。存在該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即勞動合同自動延續至產期結束之日,並不存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不符合二倍工資賠償的規定。

二、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有什麼?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的;當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與員工繼續續簽,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照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其中工作每滿一年,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對於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則按照一年進行計算;對於工作時間未滿六個月的,則統一按照半個月工資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上述所提到的“月工資”,主要指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

休完產假後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多次無理由曠工,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員工與多個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簽署勞動合同,不能按時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試用期的員工被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取標準,出現這些情況,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