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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長期病假需要什麼證明

病假 閱讀(1.57W)

其實有多數的員工在身體抱恙的情況下,比如說有些疾病是需要長期的接受治療的,可能自己主動的就和用人單位提出了辭職。實際上如果符合國家規定的話,完全沒有必要這樣做,因為用人單位是不能夠以員工長期請病假為藉口,就單方面的辭退員工的,只要員工能夠提供相關證明。那麼,在我國長期病假需要什麼證明?

在我國長期病假需要什麼證明

一、在我國長期病假需要什麼證明?

請病假必須有國家醫療單位出具的診斷證明(及相關病歷材料等)和病假條。

為了嚴格病假管理制度,企業往往會對出具病假條的醫療單位資質作出一些特殊要求。有些企業為了遏制“小病大養、無病裝病”的現象,還實行了定點醫院制度,要求員工必須在指定醫院就診,否則不予批准病假。對沒有履行請假程式即離崗休息的員工,企業一般會認為員工擅自缺勤,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為事假或曠工處理。不過,根據新法規,公司這樣的規章損害了員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是無效的,因為職工可以到本地與本單位建立醫療保險結算關係的所有醫療機構就診。

也就是說這個診斷證明必須是:職工在本地與本單位建立醫療保險結算關係的醫療機構就診後出具。跟本單位沒有結算關係的或者外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是不可以的。

當然,為了嚴格病假管理,企業也可以將定點醫院治療制度改為指定醫院複查制度,對長期請病假、反覆請病假或認為病假可疑的,可以安排員工到指定醫院複查。

二、長期病假請假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長期病假”的條件要有醫院的病休證明,其次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時間:《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另外,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病假期間員工工資的發放標準

連 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 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

要長期請病假的話,肯定是需要醫院給出具的診斷證書的,並且要有專門的醫生給開具的病假條。現在有些企業為了防止個別員工泡病假,對於長期請病假的員工,可能會安排其到指定的醫院進行復查的,只要用人單位不違規開除員工,這樣做也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