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節假福利>病假>

勞動者的長病假病種包括什麼?

病假 閱讀(1.83W)
勞動者的長病假病種包括什麼?

一、勞動者的長病假病種包括什麼?

在我國是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請假有很多種:但是常用到的一般是: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年休假、國家的11天帶薪假期,公假(出參加選舉。職員在生病請假期間,單位依舊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向其發放工資,否則是會受到處罰的。

職工“長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救濟費(長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裡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

職工的疾病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長病假有可能會造成對學業,工作的影響,一般要請長病假就得先給主管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做請示,特殊情況除外。

外出公務、出差可以不作為請假。

二、病假工資怎麼算

計算病假工資最基本的公式為: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基數×病假工資係數。由此可見,病假工資是由病假工資基數和病假工資係數兩部分構成。由於員工在病假期間往往不能提供正常的勞動,因此,病假工資待遇理應低於正常的工資水平,但這並不意味著用人單λ可以隨意制定病假工資標準,法律對此有詳細的規定。其實,現行法律也正是通過對病假工資基數和係數計算標準的界定將病假待遇打了兩次折扣,使其低於正常工資待遇。

(一)第一次折扣:病假工資基數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對於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中均無約定的,可由用人單λ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當然,由此計算所得的病假工資基數不得低於上海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第二次折扣:病假工資係數

病假工資的係數與職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齡的長短相對應,一般來講,期限越長,工齡越短,係數越小。

以上海為例,

1、如果職工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60%;滿2年不滿4年的,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的,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80%;滿6年不滿8年的,病假工資的係數為90%;滿8年的,病假工資的系本人工資的數為本人工資的100%;

2、如果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上,連續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40%,滿2年不滿3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50%,3年以上的的,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60%。

職員在生病之後,不管是否是由於工傷所致都是可以受領既定比例的工資的。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職員病假期間的工資,是根據病假的基數以及病假的係數來加以確定的,職員也可以自行計算,此時需要注意的是,一定是要及時的保護疾病職工的權益的,維護市場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