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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滯納金可以超過本金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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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滯納金可以超過本金麼?

在當今這個社會,對於家裡孩子多的家庭一般都知道社會撫養費這個概念,這是國家對超生進行的一項行政性收費,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撫養費進行繳納的時候經常會發生延遲繳納的情況,那麼,社會撫養費滯納金可以超過本金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社會撫養費滯納金可以超過本金麼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事項。

一、社會撫養費滯納金可以超過本金麼?

一般的滯納金(包括稅收滯納金)都沒有最高限額的說法,所以可以超過本金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這裡指的行政加罰和滯納金,不包括稅收滯納金

二、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2014年11月2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佈《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並通過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6年,自“全面兩孩”政策正式落地以來,全國30個省份修改了計生條例,其中20餘省份明確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臺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變更情況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性質

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一項行政性收費。

首先小編要告訴大家的是,在我國相關的法律中並沒有規定滯納金不可以超過本金,因此,滯納金超過本金是可以的。如果大家對於社會撫養費滯納金可以超過本金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