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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病假需提供的證明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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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病假需提供的證明是什麼?

一、請病假需提供的證明是什麼?

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病假一定需要醫院證明。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要請帶薪病假,又為了避免職工濫用帶薪病假,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通常需要提供一些證明:

1、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書。證明書要有主治醫生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才有效;

2、請假條。或者用人單位內部類似的其它證明。

職員上班請病假的,一般不能扣工資。用人單位在員工請病假時,應以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至100%之間確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 病假究竟要怎麼請呢?

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那麼就要以單位合法的,經過民主程式的制度為準;單位有權依據制度規定病假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稽核材料,同時要求與員工隨診或複查。申請病假要符合單位程式性要求,並得到批准。但本人處於緊急情況,可以假後補正,或由家人代辦。

三、 病假完全等於醫療期嗎?

並不是,醫療期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保護時間。病假是醫療期的子集,請病假的時間都要納入醫療期內。醫療期的長短按照本人社會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綜合計算。以《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內容為準。

四、 病假期間如何發工資呢?

仍然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但是上海市除外,依據《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於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疾病休假工資標準: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綜上所述,職員在生病之後若是不能及時醫治,可能會危害其身體健康,一般來說,只要職員提交病假請求時的材料齊全,那麼單位都會受理職員的病假請求。職員在請假期間,單位不會全額支付相應的工資而是會扣除一定的比例,病假結束之後,需要到單位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