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形下不算遺產,但財產保險屬於遺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對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做出過批覆,大意是:
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
但如果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的,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或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財產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而,財產保險金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應該進行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