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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自願離婚流程

離婚律師解答 閱讀(8.83K)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5、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登出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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