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條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
所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該生意是一方婚前投資或者婚後用個人財產投資的,該生意本身屬於投資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該生意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