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解答>離婚律師解答>

離婚時一方的生意是共同財產嗎

離婚律師解答 閱讀(1.26W)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條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離婚時一方的生意是共同財產嗎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

所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該生意是一方婚前投資或者婚後用個人財產投資的,該生意本身屬於投資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該生意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