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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那些財產是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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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那些財產是共同的

離婚時那些財產是共同的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一般按照等分原則分配,即各佔一半,如果一方有過錯,則有過錯一方應少分共同財產或者不分,即婚姻法在離婚分配財產時會適當照顧無過錯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個人財產不因婚姻存續時間而變為共同財產,離婚時依然視為個人財產,配偶對該部分財產無權進行分配。

二、約定財產的規定

(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關於共同財產制或個人財產製的規定。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4)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的時候只對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因此需要嚴格的區分哪些是屬於共同財產,哪些是屬於個人財產,一般來說對於婚後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收益等都是屬於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都是需要進行參與,離婚的時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