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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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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失效,

離婚後財產分割時效

第一根據婚姻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上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予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