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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議分割財產後反悔的,可在1年內提出重新分割,即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協議。(2)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財產等原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的,可在發現後的2年內提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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