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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 | 時效

財產分割 閱讀(2.59W)
離婚後財產分割 時效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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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時效

離婚後財產分割失效,

第一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18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上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予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