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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怎麼寫才有效

離婚律師解答 閱讀(1.55W)

離婚協議文書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脅迫的情形,那麼就是合法有效的。經過雙方當事人的簽字確認,並且完成相應的離婚手續辦理之後就可以生效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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